(2014)芜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徐先进与王景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进,王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徐先进,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曲坊路轩风园6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195203150011。被执行人王景贵,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供电局宿舍三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34022119521010005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景贵妻子汤世英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3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陶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