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山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航,总经理。被申请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总经理。申请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维多利亚花园项目予以保全:1、禁止为被申请人办理该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开发手续的转让、抵押、更名手续;2、对被申请人股权出资情况予以查封,禁止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权的转让、变更;3、对维多利亚花园小区楼房的预售房款予以保全,即被申请人将预售房款交到法院指定账户。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华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为被申请人办理该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开发手续的转让、抵押、更名手续;二、禁止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权的转让、变更;三、对被申请人预售房款交到法院指定账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2001655036055004301,白山建行电厂支行)。四、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白山峰源研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白山市国用(2011)第060000085号}及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房屋(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3**)、(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1006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喜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