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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红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卫,艾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082-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女,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被执行人艾廷超,男,生于1977年12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廷超银行存款172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