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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诉鞍山气象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鞍山市气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鞍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西民生路2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210300005088786。法定代表人依海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依国辉,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景彪,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气象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111116—7。法定代表人曲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国旭,该局干部。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诉鞍山市气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行初字第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鞍山市气象局达成调解协议,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气象局于2013年9月9日作出(鞍)气罚决字(2013)第001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准许上诉人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鞍山市中金石油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冬代理审判员  史新宇代理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尧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