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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邓启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711号罪犯邓启飞,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邓启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元。2001年7月10日、2003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3月16日、2008年4月16日、2010年3月22日、2012年2月21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邓启飞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启飞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21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邓启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启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孙加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