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尹直华与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治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直华,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治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尹直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法定代表人周训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治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直华诉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治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直华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直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直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直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尹直华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尹直华负担。审判员 李光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