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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XX与苑XX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苑XX,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杜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所欠子女抚育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