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XX与苑XX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刘XX,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苑XX,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杜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将所欠子女抚育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