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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文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国,李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国,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玉忠,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文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忠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2013)阜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和解并落实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俊林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张玉堂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