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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商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句容市金启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庭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金启程商贸有限公司,邵庭并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商初字第1032号原告句容市金启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边城镇陈武村陈武道口。法定代表人毕军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庭并,男,1972年9月生,汉族,句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金启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庭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市金启程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