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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原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6日,西安市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亚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