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绍龙房屋集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绍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正,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朱绍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7日,住临夏市。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绍龙房屋集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该楼房电梯正在安装尚未竣工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全胜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马忠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兴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