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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485号原告况某某,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高丰路。本案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在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在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