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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三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志勋与樊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勋,樊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勋,男,1973年8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建伟,男,1969年1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勋与被上诉人樊建伟合同纠纷一案。因李志勋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李志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青审判员  胡全智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议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