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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陆新华诉陆修盛、上海银财融资担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新华,陆修盛,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陆新华,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朱振宇,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修盛,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江西路778号1号楼808室。法定代表人陆修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陆新华与被执行人陆修盛、上海银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陆新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6309.2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陆修盛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某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