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章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杨章联,职工。被执行人陈柏,个体户。被执行人夏咸红,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文生,职工。被执行人汤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章联与被执行人陈柏、夏咸红、赵文生、汤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射商初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亮亮审判员 王 樵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边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