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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少辉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少辉,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曲阳县邸村乡南东郭村。2013年9月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曲阳县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同年9月5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少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张少辉与本市城东街道吴村村委会签订了石门楼和凉亭的建造合同。2011年7月8日吴村村委会主任李爱军预付被告人张少辉6万元定金。后被告人张少辉一直未履行合同并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张少辉家属退还被害单位6万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少辉收受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张少辉以河北省曲阳县博雄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吴村村委会签订石门楼和凉亭的建造合同。2011年7月8日吴村村委会主任李爱军预付被告人张少辉6万元定金。后被告人张少辉携款回河北,经李爱军多次督促,被告人张少辉一直未履行合同,后更换手机号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张少辉家属退还被害单位6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永济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吴村村委会的报案材料及李爱军的询问笔录,证实2011年张少辉多次找李爱军商谈给吴村村委会建石门楼一事。经多次洽谈,于同年7月7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于次日付给了张少辉6万元定金。此后,张少辉多次推拖建造时间,直到2012年春节过后,张少辉手机停机,失去了联系。2、薛光军的询问笔录,证实张少辉是通过他介绍认识吴村村委会主任李爱军,后来吴村村委会就和张少辉签订了建造石门楼合同,具体情况他不清楚。3、吴村村委会书记赵恩会、会计张满胜的询问笔录,均证实其参与了签订合同,并付给张少辉6万元定金的事实。4、吴村村委会与张少辉签订的合同书,经被告人张少辉辨认属实。5、收款收据,证实张少辉收取吴村村委会6万元定金款。6、曲阳县工商局提供的私营公司开业登记表,证实河北省曲阳县博雄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少辉。7、吴村村委会主任李爱军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少辉退回了6万元定金款,村委会对其行为表示谅解。8、曲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少辉的家人、邻居、村委会及派出所均认为张少辉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同意对张少辉适用缓刑。9、被告人张少辉的供述,供认了与吴村村委会签订石门楼建造合同,收取定金6万元,给女儿看了病,李爱军多次督促其履行合同,并说要报案。他害怕就换了手机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少辉利用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少辉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交赃款,并取得受害单位谅解。经曲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张少辉适用缓刑。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少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月枝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