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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广州和择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和择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顺来特电机有限公司,谢文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344-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和择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官育路二号A31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571166。法定代表人张娜娜。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顺来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广深公路沙井段88号二栋一、二楼201,组织机构代码562768660。法定代表人仝珂。被执行人谢文砚。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顺来特电机有限公司、谢文砚于本裁定��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