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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姚宏宣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宏宣,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姚宏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个体建筑,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天桥村友谊组27号,身份证号码34022219680921161x。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组织机构代码14970476-X。法定代表人熊发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款人民币470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