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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付丽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丽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485号罪犯付丽阳,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付丽阳因犯盗窃罪,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56号、1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4年2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付丽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记功、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丽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丽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丽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