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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32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系陕西省富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省外大区业务经理。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885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利用担任富源公司省外大区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客户向富源公司缴纳的货款据为己有,且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刑初字第008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军润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