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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薪如与被执行人袁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薪如,袁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黄薪如,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被执行人袁雄,男,1979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黄薪如与被执行人袁雄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袁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袁雄名下的坐落于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邵阳日报1栋3单元4楼402号的房屋产权(监字0012321)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邵大祥国用(2004)第G795号]过户至黄薪如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志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