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李兆合诉张永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合,张永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李兆合,居民。委托代理人仲启祥。被告张永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兆合与被告张永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方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合的委托代理人仲启祥、被告张永团的委托代理人张统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兆合诉称,2011年1月13日、2013年1月13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03000元,其中2011年1月13日借款1778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并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3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永团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欠原告60000元,原告所依据的借条是利滚利,原告保全的房产为家庭共有,被告的借款个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原告保全不当,原告强占被告财物,将被告家的电动三轮车及电瓶车拉走没有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被告张永团向原告李兆合出具借条二张,分别借原告现金177800元和25200元。其中借款252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其中借款177800元,约定借期一年,如违约按日2%罚款。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60000元,原告所依据的借条是利滚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妻子与原告的电话录音资料一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二张、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一件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永团向原告李兆合出具借条二张,分别借原告现金177800元和25200元。其中借款252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其中借款177800元,约定借期一年,如违约按日2%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60000元。原告所依据的借条是利滚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妻子与原告的电话录音资料一件,该证据系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辩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兆合人民币203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5200元,自2014年1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借款177800元,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434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4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万方绪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