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诉陈丛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陈丛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丛云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诉被告陈丛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罗田县牧工商联合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瞿学知审 判 员 刘 兵审 判 员 郑高潮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佳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