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江苏鑫凌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江苏鑫凌源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969号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232274-4。负责人张朝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平、王婷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凌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金属市场C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兴园小区1幢24号。法定代表人陆惠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城南支行)与被告江苏鑫凌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凌源公司)、江苏华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商行城南支行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商行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商行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97元,减半收取173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49元,由农商行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史 芳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