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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徐××诉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徐××,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告白××,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机床厂职工,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