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徐××诉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徐××,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告白××,男,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抚顺市机床厂职工,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凌翔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