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刑初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378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忠华),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于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志伟、蔡伟雄,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助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违建业主陈某乙顺利建房,在陈埭镇原副镇长王某(另案处理)办公室,贿送现金人民币50000元(币种下同)给王某。后在王某的关照下,陈某乙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助陈埭镇溪边村违建业主丁某甲顺利建房,在晋江市青阳街道“爱乐”酒店停车场,贿送三张面值10000元共计30000元的“纯正堂”购物卡给王某。后在王某的关照下,丁某甲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3.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助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违建业主陈某丙顺利建房,在晋江市“豪富”大厦地下停车场,贿送现金10000元给陈埭镇原行政执法中队负责人留荣贵(已被判刑)。后在留荣贵的关照下,陈某丙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4.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帮助陈埭镇坪头村违建业主丁某乙顺利建房,在王某办公室,贿送现金50000元给王某。后在王某的关照下,丁某乙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5.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原青阳中队工作人员林汉章(另案处理)经预谋,为帮助陈埭镇霞村违建业主谢某顺利建房,由林汉章经手,在陈埭镇原行政执法中队队员吕某(另案处理)单位宿舍楼下,贿送现金5000元给吕某。后在吕某的关照下,谢某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6.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林汉章经预谋,为帮助陈埭镇涵口村违建业主杨某顺利建房,由林汉章经手,在吕某单位宿舍楼下,贿送现金5000元给吕某。后在吕某的关照下,杨某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甲在违建业主及受贿人之间引荐、撮合、转递财物,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不具有为自己获取利益的表现,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而非行贿罪;2.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大部分自首的情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为感谢陈埭镇原副镇长王某(另案处理)对陈埭镇涵口村村民陈某乙违建房屋的关照,在王某的办公室,帮陈某乙转送给王某现金50000元。2.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为感谢王某对陈埭镇溪边村村民丁某甲违建房屋的关照,在晋江市青阳街道“爱乐”酒店停车场,帮丁某甲转送给王某三张储值各为10000元的“纯正堂”购物卡。3.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为取得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原陈埭中队协助负责人留荣贵(已被判刑)对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村民陈某丙违规加建楼层的关照,在晋江市“豪富”大厦地下停车场,帮陈某丙转送给留荣贵现金10000元,使得陈某丙的厂房顺利加层。4.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为取得王某对陈埭镇坪头村村民丁某乙违建房屋的关照,在王某的办公室,帮丁某乙转送给王某现金50000元,使得丁某乙的违建房屋顺利建好。5.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原青阳中队工作人员林汉章(另案处理)经预谋,为帮助陈埭镇霞村村民谢某违规加建楼层,由林汉章经手,在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原陈埭中队工作人员吕某(另案处理)单位宿舍楼下,帮谢某转送给吕某现金5000元,使得谢某的房屋顺利加层。6.2011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林汉章经预谋,为帮助陈埭镇涵口村村民杨某违规加建楼层,收受杨某支付的关系费20000元,后由林汉章经手,在吕某单位宿舍楼下,贿送给吕某现金5000元,使得杨某的房屋顺利加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破案经过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归案经过及本案的侦破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3.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违建房屋的相关情况。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了顺利违建厂房和宿舍楼,通过陈某甲找陈埭镇分管土地及行政执法的领导疏通关系,后其厂房和宿舍楼顺利建成,其为了感谢该位领导的关照,让陈某甲帮忙转送50000元给该位领导。5.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为了顺利违建房屋,通过陈某甲找王某打招呼,后其为了感谢王某的关照,让陈某甲帮忙将三张储值各为10000元的消费卡送给王某。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为了顺利将其厂房在原有二层的基础上加盖第三层,通过陈某甲找留荣贵疏通关系,并让陈某甲帮其送给留荣贵一袋茶叶及10000元,后其厂房很快就加盖好第三层。7.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了顺利违建房屋,让陈某甲帮忙疏通关系,后其顺利将房屋建设完工;其建设房屋需要的建筑材料都是找陈某甲购买,但价格都比市场价格贵,其共支付给陈某甲300000余元的材料款,其中一次支付了50000元。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了顺利将祖厝的第四层修建起来,通过陈某甲找执法人员疏通关系,后其将三袋各装有5000元的茶叶拿给陈某甲,让陈某甲帮其转送给执法人员,过后,陈某甲告诉其已经将茶叶送出去了,让其放心翻建,于是,其很快就将第四层修建好了。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让陈某甲帮忙找人疏通关系,以使其房屋顺利加层,陈某甲告诉其理关系需要20000元,于是,其就拿给陈某甲20000元让他帮忙理关系,后其房屋顺利加建两层。10.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杨某为了顺利加建楼层,通过陈某甲找人疏通关系。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为了让其关照找他买沙石的违建业主,先后拿给其价值共计130000元的款物。12.证人留荣贵的证言,证实陈某甲为陈某丙违规加建楼层的事情向其说情,并送给其10000元。1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陈某甲为了让其关照谢某、杨某的违规加层,先后两次通过林汉章共送给其10000元。1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自书材料,其供认2009年上半年、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其先后三次帮助违建业主陈某乙、丁某甲、丁某乙转送50000元、价值30000元的购物卡、50000元给陈埭镇副镇长王某;2010年下半年,其帮助违建业主陈某丙转送给留荣贵10000元;2011年上半年,其帮助违建业主谢某通过晋江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林汉章转送给晋江市行政执法局陈埭中队工作人员吕某、吴志雄5000元、5000元;2011年7、8月,杨某为了加建楼层,让其帮忙找人疏通关系,其与林汉章商量后,收受杨某支付的关系费20000元,后林汉章告诉其只要送给吴志雄和吕某各5000元就可以了,其就拿了10000元给林汉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4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至第五起,被告人陈某甲主观上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客观上也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代为转交贿赂款物,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虽属行贿,但行贿数额仅有5000元,故对该起不另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没有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共计145000元,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故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雁平审判员 吴晓燕审判员 苏荣喻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