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齐宣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兆敏与宋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敏,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宣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张兆敏,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宋滨,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敏诉被告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敏于2014年3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兆敏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