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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谭家宽与石红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家宽,石红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谭家宽,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红珠,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谭家宽因房屋买卖纠纷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由于银行明确表示不予贷款给被申请人,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无法按照合同支付购房款,使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故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石红珠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兴路蓝翠街128号一街26号房(价值人民币178万元)。为此,担保人幸小华、谭家宽向本院提供其名下登记的座落于番禺区市桥街康乐路154号2座506房(产权证号码:02102373**号)为申请人谭家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家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幸小华、谭家宽名下位于番禺区市桥街康乐路154号2座506房(产权证号码:02102373**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石红珠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兴路蓝翠街128号一街26号房(权证号码:4200813**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穗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吕定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