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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涛与刘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涛,刘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初字第489号原告王某涛,男,汉族,住址鲁山县。委托代理人景伟,男,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娟,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涛诉被告刘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娟分娩后没有超过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崔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