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文利与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利,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胡文利。委托代理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仁。委托代理人姜晓慧,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惠珍,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3月7日,本院受理(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84号原告胡文利诉被告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4年3月7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69号的原告发无域(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84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69号案件审理。代理审判员 韩 俊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