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66号李丽坚,李天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一,李某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一,男,20岁。2012年4月23日因盗窃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二,男,20岁。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巧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伙同李某三(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去到被害人杜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委禾生旧街*号的住宅,通过翻墙方式进入屋内后,盗走价值人民币282元的贵族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65元的佳能牌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7.40元的无线路由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30元的阻燃电话跳线200米、价值人民币110.4元的modem一台及嘉陵牌男装摩托车一辆等物品一批。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部分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2.2013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经密谋后,携带钢剪、手套等作案工具,去到被害人祝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委禾生村*号的住宅,通过破坏门锁方式进入屋内后,盗走价值人民币919元的益通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3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及电脑音箱一对。3.2013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伙同李某四、李某三(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钢剪、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去到被害人李某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围东村某号的住宅,通过破坏门锁方式打开大门后,由被告人李某一进入屋内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二和李某四、李某三负责在外面望风。被发现后,上述四人随即逃离现场。其中,被告人李某一在逃跑过程上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二于2013年10月14日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民警将李某三抓获归案。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一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二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杜某某、祝某某、李某妹的陈述,证人李某杰、李某四、李某三、李某友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通话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第三宗盗窃行为中,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之前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现犯盗窃罪,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二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窃物品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