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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守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丽娟。被告:吴庆华,女,193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建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金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庆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所有的池州市贵池区西门莲花苑2号楼402室、2号楼406室、4号楼105室、4号楼205室、4号楼401室、4号楼405室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人民币3129.12元一直未交,原告一再催讨未果。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吴庆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吴庆华与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四份《业主入住协议》,将其所有的池州市贵池区西门莲花苑2号楼406室(建筑面积85.50平方米)、4号楼105室(建筑面积87.63平方米)、4号楼401室(建筑面积87.63平方米)、4号楼205室(建筑面积87.63平方米)住宅房委托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支付管理服务费。被告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一直未交,以致成讼。���告提供业主入住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份《业主入住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该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未交纳2号楼406室、4号楼105室、401室、205室物业管理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该房屋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90.3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贵池区西门莲花苑2号楼402室、4号楼405室房屋系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两套房屋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费人民币2090.34元。二、池州市秋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胡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