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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英坡、刘梅春等与赵传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坡,刘梅春,刘春梅,赵传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刘英坡。申请人刘梅春。申请人刘春梅。被申请人赵传启。申请人刘英坡、刘梅春、刘春梅因与被申请人赵传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传启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或价值8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传启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8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