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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2158号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梁家渠村委)、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梁家渠村三组)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强,被告梁家渠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强、何明义,被告梁家渠村三组组长张根成、代表张智立、张旭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方公司诉称:2006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其承建梁家渠三组村民公寓2号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包括土建、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合同价款为3092800元,合同约定:主体完工付总造价的20%,工程竣工付总造价的40%,验收合格后按交钥匙比例付清工程款,最迟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签订合同时,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书上发包人处加盖村委会公章,此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07年9月1日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2009年3月15日,原告又与被告梁家渠三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其承建梁家渠三组老年公寓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包括土建、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139800元,合同约定:主体完工付总造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钥匙后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下剩的20%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签订合同时,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梁家渠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书上发包人处加盖村委会公章,此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09年9月19日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经决算,梁家渠三组村民公寓2号楼工程决算价款为:3634403.77元,老年公寓楼工程决算价款为:1413491.45元,其中,公寓2号楼工程款被告先后支付原告3459441元,至今尚欠原告174962.77元;老年公寓楼工程款被告先后支付原告602060元,至今尚欠原告811431.45元,两项工程未付工程款合计为:986394.2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86394.22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梁家渠村委辩称:工程欠款与村委无关,应由三组负责偿还。原告本身也认可,该工程是三组的工程,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也是三组支付的,村委在合同上签章,只是见证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三组虽然不是法人,但属于其他组织,因此应由三组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梁家渠村三组辩称:所欠工程款986394.22元无异议,该工程欠款应由我三组负责偿还。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4日,原告天方公司与被告梁家渠村三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其承建梁家渠三组村民公寓2号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包括土建、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合同价款为3092800元,合同约定:主体完工付总造价的20%,工程竣工付总造价的40%,验收合格后按交钥匙比例付清工程款,最迟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签订合同时,被告梁家渠村委在合同书上发包人处加盖村委会公章,此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07年9月1日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2009年3月15日,原告天方公司又与被告梁家渠三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其承建梁家渠村三组老年公寓楼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范围包括土建、水电暖安装等工程,合同价款为1139800元,合同约定:主体完工付总造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钥匙后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下剩的20%在竣工后一年内付清。签订合同时,被告梁家渠村委在合同书上发包人处加盖村委会公章,此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09年9月19日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决算,梁家渠三组村民公寓2号楼工程决算价款为:3634403.77元,老年公寓楼工程决算价款为:1413491.45元,其中,公寓2号楼工程款被告先后支付原告3459441元,至今尚欠原告174962.77元;老年公寓楼工程款被告先后支付原告602060元,至今尚欠原告811431.45元,两项工程未付工程款合计为:986394.22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梁家渠村委在该合同加盖有村委会公章。该工程款经天方公司多次催要,梁家渠村委、梁家渠村三组至今未予偿还,故天方公司诉至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梁家渠村三组与原告天方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原告天方公司按照该合同,承建被告梁家渠村三组村民公寓2号楼及老年公寓楼,该承建工程已经完工且已使用。经双方决算,目前梁家渠村三组尚欠工程款为:村民公寓2号楼174962.77元;老年公寓楼811431.45元;共计欠款986394.22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家渠村三组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天方公司工程款,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梁家渠村三组应负偿还本息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最迟在工程竣工后1年内给付,故村民公寓2号楼于200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老年公寓楼于2010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梁家渠村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处签章,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家渠村委辨称村委在合同上签章,系见证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偿还所欠原告河南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6394.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8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74962.77元计算;自2010年9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本金811431.45元计算;以上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卫卫审 判 员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 鸽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姚立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