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立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梁小珠用益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小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立字第00008号起诉人梁小珠,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3月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小珠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道三星村(以下简称:三星村)的村民,在第二轮土地家庭联产承包时分有土地,缴纳了国家、村里规定的费用,承担了村民义务,于1985年结婚。但三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于2013年8月1日作出三星村股民股权设置与股份量化具体方案(以下简称:股权设置与股份量化方案),将起诉人定义为出嫁女,在结婚以后不再计算村龄;村龄、劳龄基础分仅为其他村民的一半。武汉三星兴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科贸公司)为三星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公司,三星科贸公司按上述方案为起诉人发放了28549.34元股份,按村民同等权利应支付62848.162元股份,少分了34298.822元股份。2009年村土地被征收后,村委会为村民每月发放300元生活费和人头费15000元,因认为起诉人为出嫁女而不支付此费用共计222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村民会议通过,但村委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通过上述方案,程序不合法。起诉人虽为女性,应与同村其他男性村民享有同样平等、合法的权利,上述方案对出嫁女的权利作出限制、剥夺,显属不合法。为此起诉,要求:1、撤销村委会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股权设置与股份量化方案中的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三条第二项中关于出嫁女的村龄、劳龄基础分为5分的规定;2、判令村委会、三星科贸公司另支付34298.822元股份给起诉人;3、判令村委会支付起诉人土地补偿款、生活费22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三星村其他成员的群体性利益,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事项,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小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