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被执行人李凤山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人民政府,李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为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李凤山,男,55岁,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李凤山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昌政房补[2012]第29-0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2]第29-0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昌图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八面城镇东街小学地段基础设施落后区域进行改建,于2011年10月25日对该区域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李凤山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经辽宁华清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李凤山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李凤山有证房屋面积为29.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890元,用途为住宅,加之附属物评估总额为27869.8元。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昌图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6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给付被征收人李凤山搬迁费145.1元、临时安置费2031.4元、装修补偿2042元、���业损失2000元。决定提供本征收区域内(名仕佳园小区二期)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门点一套。李凤山应支付结构层差价、超出面积差价688938.4元。被执行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院审查查明,昌图县人民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该补偿决定内容全面,保障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性质,评估程序公正。根据评估结果给付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给付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停业损失的补偿。该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昌图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生效后,催告被执行人李凤山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决定的义务。昌图县人民政府已经提交补偿金额200万元在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专户存储帐号内,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为“名仕佳园二期”小区内,周转用房的地点为辽宁盛德集团职工宿舍1间,面积为20平方米的房屋。本院认为,昌图县人民政府对李凤山作出的昌政房补[2012]第29-0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图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昌政房补[2012]第29-0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昌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马国华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