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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綦法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朱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万某,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纳)。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留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