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黑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仲学方与尹洪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学方,尹洪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仲学方,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尹洪义,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学方诉被告尹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