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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洮黑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仲学方与尹洪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学方,尹洪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黑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仲学方,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尹洪义,男,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学方诉被告尹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