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原告申思福诉被告邱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思某,邱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申思某。被告邱建某。原告申思某诉被告邱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思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建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思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2012年7月1日,原告和被告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原告每月提供被告汽车油漆及辅料,被告月底结账。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累计欠款93660元。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订单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已供应了汽车油漆及辅料,被告应支付货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2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申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申思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1、收据132张,金额为93660元,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油漆价值93660元。2、录音光盘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3、证人孙敏胜出庭作证。证人孙敏胜原跟被告邱建某干活,证明录音中对话系原告申思某与被告邱建某通话,通话内容反映被告邱建某欠原告8、9万元油漆款。针对上述证据,被告邱建某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邱建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结合原告申思某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认证后确定本案案件相关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2年年底左右,原告申思某向被告邱建某供应油漆及辅料。现被告邱建某尚欠款项82000元。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申思某将汽车油漆和辅料出售给被告邱建某,被告邱建某依法应支付相应的价款。现原告申思某要求被告支付8200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申思某货款82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82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案件公告费81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邱建某负担(与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成林审 判 员 尹晓琦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