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张中柱、卢玉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张中柱,卢玉建,卢红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商初字第5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号。负责人梁仁强,该行行长。被告张中柱。被告卢玉建。被告卢红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诉被告张中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峰审 判 员 刘笃波人民陪审员 崔国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邱海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