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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炳杰与叶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杰,叶永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民初字第67号原告:周炳杰。被告:叶永发。原告周炳杰与被告叶永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周炳杰至2014年3月7日止逾期不按照相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XX祺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邹笑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权请求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