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闽民提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武平县武东乡张畲村民委员会与朱建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武平县武东乡张畲村民委员会,朱建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闽民提字第73号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平县武东乡张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文胜,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建平,男,1965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武平县武东乡张畲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朱建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民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闽检民抗(2013)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闽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本玉、代理检察员陈惠滨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武平县武东乡张畲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文胜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东才,被申诉人朱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民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及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祝昌霖代理审判员 林锦斌代理审判员 周晓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汪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