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章彬与方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彬,方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李章彬,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方守忠,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彬与被告方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章彬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彬以欲与被告方守忠协商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章彬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