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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章彬与方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彬,方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李章彬,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方守忠,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彬与被告方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章彬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彬以欲与被告方守忠协商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章彬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