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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德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德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然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强。被告成德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德和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德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德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德市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