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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任某,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被告:李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兰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