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圈民一初字第157号原告:任某,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邑县人。被告:李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担负。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兰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