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栓柱与卢红军、陈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柱,卢红军,陈广玉,王留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479-1号原告李栓柱,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红军,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陈广玉,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留喜,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栓柱与被告卢红军、陈广玉、王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栗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