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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04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栓柱与卢红军、陈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柱,卢红军,陈广玉,王留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479-1号原告李栓柱,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卢红军,男,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陈广玉,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王留喜,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栓柱与被告卢红军、陈广玉、王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栗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