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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黄伟五,职务董事长。被告杨力,女,1980年2月6日生。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