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行终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夏文智与盐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文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盐行终字第0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9号。负责人刘汉钧,该大队政治教导员。上诉人夏文智因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行初字第00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文智于2014年3月6日以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文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文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文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沈俊林审判员 王为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施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