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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与苏劝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苏劝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罗茗,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红兵,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劝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苏劝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于2014年3月7日以被告苏劝锁借款时提供的家庭住址与户籍住址不一致,经查找下落不明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和继续诉讼,为节约开支、减少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苏劝锁追偿权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显示的住址均未查找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公室25元。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贺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