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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庙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徐增龙师。被告李某。原告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祝红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生女孩李某、男孩李某。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打,且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因我和女孩李某相处时间长,感情较好,且我经济能力有限,还要抚养与前妻所生的男孩,所以要求抚养女孩李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同年3月15日生女孩李某,2010年12月31日生男孩李某。女孩李某现系沭阳县广州路小学二年级学生,男孩李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申请撤诉。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能进一步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3)沭庙民初字第0666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李某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男孩李某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